对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涉嫌存在安全生产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JN体育、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立案。
1。经核查JN体育,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1)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属于本部门管辖; (4)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5)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1。进行法制审核; 2。对于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 3。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4。作出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