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法院工作报告,报告提到了贵州这一起案例。相关产品尚未列入国家民爆物品名录,对运用该技术生产民爆物品的行为,法院考虑其用于生产且严格管理,认定不构成犯罪,同时推动有关部门将新产品纳入管理名录,规范、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2018年5月初,郑某通过深圳某公司获得发明的二氧化碳相变致裂用发热剂专利使用权,后注册公司生产江南足球app下载、销售二氧化碳致裂器。同年11月1日,郑某注册的公司将发热管样品送国家民爆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样品不具备爆炸性。郑某通过互联网联系买家后,通过物流运输、安排工人送货和买家直接提货的方式将二氧化碳发热管销售到全国各地,案发时,现场扣押发热管1837根,已出售发热管13652根,其中,通过马某倒卖赚取价差和为郑某介绍客户赚取佣金方式出售的发热管1219根。每根发热管内粉末重量0。55kg。2019年,公安机关两次取样送司法鉴定中心,对疑似高氯酸钾、“二氧化碳催化剂”、“桶装”疑似爆炸物江南足球app下载、“框装”疑似爆炸物、“发热管”等送检物是否是爆炸物品进行鉴定。两次结论为送检物中的白色粉末主要成分为高氯酸钾、三聚氰酸、领苯二甲酸等,经燃烧、爆炸试验证实,具有燃烧、爆炸性,是爆炸物品,为以高氯酸钾为基混制的烟火药。因两份报告均未载明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法院传唤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鉴定人称,涉案“二氧化碳致裂管”鉴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的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法院认为,该鉴定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未予采信。2020年5月11日该中心技术鉴定报告载明:1号样品为淡粉色粉末,2号样品为PVC管状物;检验依据参照GB/T15841。1-2010烟花爆竹烟火药成分定性测定、Q/IEM3003。45-2017爆炸嫌疑物检验规程、参照GB/T14372-2013《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的认可和分项试验方法》中3。13(a)联合国隔板试验;结论:公安机关送检的1号爆炸嫌疑物含高氯酸盐、钾盐、草酸盐和硝酸盐,联合国隔板试验结果为“+”,样品具备爆炸性;2号爆炸嫌疑物引燃试验未发生爆炸或燃烧。二氧化碳致裂器是否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方面如何认定?这两个问题摆在了承办法官面前。法院在受理该案后,经多次研究,由于被告人郑某生产经营的二氧化碳制裂剂(因无国家正式名称,俗称“发热管”)在生产前已获国家专利,投产前已送国家民爆中心检测,结果为“不具有爆炸性”,故其无生产销售“爆炸物”的主观故意。且二氧化碳气体爆破属新技术,相关产品尚未列入国家民爆物品名录。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是行政犯,为落实刑罚的谦抑性,鼓励创新,法院认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2023年5月19日,检察机关以该案证据不足为由,向法院撤回起诉。2023年5月24日,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撤回起诉。该案现已生效。